小区住宅装修,装修人需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发布于 2014-05-14 08:30:00
小区住宅装修,装修人需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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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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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从住房走向市场化以来,住房消费应该成为绝大多数家庭最大宗、最主要的消费了。住房消费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购房,二是装修。毋庸置疑的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涉房民事矛盾也就顺理成章地逐渐增多。笔者在“房产法律连万家”栏目系列连载中,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已经就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常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服务纠纷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似乎也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从本期开始,笔者就发生我们身边的常见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案件进行一一剖析,试图理顺围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各方法律关系,一来试图纠正某些业主“我的房子我做主”的错误的住宅装饰装修理念,正确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二来也为创建和谐、文明、安宁的住宅小区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小区住宅装修,装修人需正确处理四种关系,即装修人分别与装修公司、物业公司、邻里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关系。本专题系列连载将围绕这四种关系一一展开。

【案例】某小区建成快二十年了,陈姓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二手房后即着手进行装修改造。该业主是福建泉州人,迷信风水,并自称略通风水学,不满意该房原有结构与房间功能,竟然将朝阳的客厅隔出三分之一连同阳台一起改造成厨房,遭致邻居投诉。

【分析】在住宅装饰装修中,不少业主抱着“我的房子我做主”的理念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一般来说,业主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何种装修风格、用料如何、花钱多少,这的确是业主自己做主的事项范围,他人确实无法干预。从《物权法》上来说,这也是陈某行使房屋专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如果装饰装修行为涉及到业主共有部分、涉及到邻里合法权益以及房屋整体安全时,就不能坚持认为“我的房子我做主”了。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案件,业主的行为既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又是一个民事违约甚至是侵权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1、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

1、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4、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相关规定

1、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二、业主陈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违法性分析

如上所述,业主陈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

一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陈某的行为一是违约二是侵权。说违约,是指陈某的行为违法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将部分客厅连同阳台改建成卫生间;说侵权,是指这类行为往往对楼下邻居的生活起居造成一种实质性的影响,对楼下邻居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是从行政法律关系说,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好几部行政管理法律规范:

一是将阳台改为卫生间,该建设行为必然要涉及到这栋楼局部外立面的改变,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二是陈某“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行为是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

三是将客厅连同阳台改为卫生间,安装浴缸等,有可能增加露面荷载,对房屋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三、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

笔者向来主张,遇到矛盾切忌动辄诉诸法律,而是相关社会成员应积极主动首先介入,民事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在住宅装饰装修纠纷中,社区、物业公司包括业委会,应积极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教育、说服、引导等方式,从而解决问题,实现和谐。

如果各方协调不成,还有两种法律途径:

(一)有关当事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物业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将业主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该案属于违约之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胜诉应是十拿九稳。

2、邻居可以作为原告将业主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害。该案属于侵权之诉。案件焦点在于原告受害之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而不必纠缠于被告是否应该恢复原状。

(二)向城管、房管等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查处陈某的违法行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陈某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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