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停在小区内的宝马车反光镜片被盗,他认为物业失职,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近日,上海一中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邹先生诉请。 2011年4月18日晚,某小区内停放的19辆宝马车的反光镜片被盗,业主邹先生是受害者之一。根据警方调查,该案由曾在小区地下车库做过洗车工的郭某等人共同实施。邹先生认为,物业未按管理公约提供安全保卫服务,其损失与物业的失职有直接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18800元。物业辩称已根据相关规定对小区楼宇、停车场等区域进行一个半小时一次的巡更,对小区的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已然尽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物业对邹先生车辆损坏存在过错,判决驳回邹先生诉请。邹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物业提供的自2011年4月18日0时02分起至2011年4月19日0时的巡更记录表明,物业在案发时段对小区及停车库提供了巡更服务,履行了一定的防范性安全保卫义务。邹先生车辆反光镜丢失系由他人故意实施的盗窃行为所致,邹先生称系物业违约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依据不足。经确认,邹先生被盗的反光镜1片价值为2500元,案发后该反光镜已予追缴并发还,邹先生在本案中仍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达18800元,同样缺乏充分的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