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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市区老旧住宅小区生活环境,提高小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市政府办于2011年4月下发了《关于在市区老旧住宅小区开展基本物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街道(乡镇)成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物业服务中心,为辖区内2000年以前开发建设,设计建设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不达标,不具备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住宅小区,以及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勘查认定的其他不具备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条件的居民小区提供有偿的基本物业服务,从而解决老旧小区无人管,管理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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