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物业企业大致有多少?较大的有多少?

发布于 2012-05-13 05: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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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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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云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城市:上海 主营业务: 物业管理;民用水电安装及维修,室内装潢,空调安装及维修,园林绿化,花草养护;日用百货,水暖件,装潢材料,普通机械设备,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简介: 物业管理;民用水电安装及维修,室内装潢,空调安装及维修,园林绿化,花草养护;日用百货,水暖件,装潢材料,普通机械设备,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康沈路1445弄68号863室 邮编:201318 电话号码:68560160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安保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一般都有安全义务或安全保卫的内容,称之为保安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安全保卫要相应地收取保安费,保安费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 保安条款的内容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并不具有统一性。保安条款的内容不尽相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也有高低。但一般说来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根据居民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巡逻检查,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2、在小区内发现犯罪嫌疑以及危险物品,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3、对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包括娱乐健身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4、要定期检查、修理、维护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使消防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配合相关机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生事故时要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 (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通过协商而产生的,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因而是一种合同义务。 有观点认为,对安全保障义务要区分是否为主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已对安全保障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该义务为主给付义务。如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只笼统地约定保安义务,而未明确说明其具体内容,即可将该义务解释为付随义务。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付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种义务,无需在合同中约定。而保安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并且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服务的标准收取保安费,因此不能对笼统约定就区分为付随义务。 依此观点,对主给付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分,是为了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不同义务时,对其违反该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的可预见性程度不同,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判断标准,减少主观性因素。其实,将安全保障义务区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明确约定和笼统约定在不同的主体认识中也是不一样的。在发生纠纷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对保安条款的理解就往往有很大差距。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条例未对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性质进行明确,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要根据具体的实践来判定。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业主人身及财产损害造成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使用状态的完好未尽维护、保养之义务,使小区的公共设施瑕疵对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实践中有儿童在小区玩耍而坠入水池,有业主在电梯口滑伤,有楼道玻璃脱落割伤行人,积雪砸坏车辆等案例的发生。 对此类纠纷,如受害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小区业主可以在违约或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如受害人为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现实中多为来访的亲友,因公用设施的瑕疵而致的损害,第三人则应该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用设施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因为违反了相应的安保义务,因为安保义务不仅仅是对宿舍的门上锁,还要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及其他安保措施,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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