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今年6月15号和房东签定一年的租房合同,合同上注明是季付,无押金,在季末月10号左右预付下季度房租。但就在9月6号我付房租时房东私自打开我的房门(当时我正好在家睡觉,撞个正着),就在我交付房租时通知我说他要卖房子,让我搬家,非要我给个明确的搬家时间,我当时生病了头昏沉沉地,就说:改天再说吧,这会头脑不清醒。明天我给你打电话。可他不罢休,最后狠狠的摔门而去!!!
我想请问一下律师:一、在合同中并无明确说明违约怎么赔付。
二、正好20号之前需要交下季度的物业管理费与上季度已用的水电费〈我算了下郑州的电费200度电*0.53=106元,水费大概要20元〉,我已付09年6月份--10年6月份的有限电视费,现只用了三个月)。
三、我们的房东属于只会收钱,不会往外掏一分钱的主。
以上所述各种情况,让我不知道是该强烈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赔偿,具体又该怎么赔偿,另外在此期间,我还担心房东私自打开我的房门。
因为在此之前已有被我发现两次的记录!!!!
请教:我该如何合理的避免自己的损失,或者将损失降至最低?
感谢了,急需回答!
问题详细情况说明:下季度的物业和本季度已用水电费我该不该付,
我担心房东不退我已付的有限电视费。
(理由一:房东平常斤斤计较的表现
二:他今天居然打电话让我交下季度的物业管理费,:谁用谁交!)
我很愤怒,不让我住房子还让我交费,
我们租房的可真是够苦的了!
好像合同只是约束房客不约束房东?
社会发展如此之快,相关的部门是否应该加强此类问题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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