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应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当会计,当时招聘我来的是公司负责财务的经理,口头承诺的是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是1500元,期满后为2000元.工作内容是除了会计工作这外,要协助出纳收取物管费.但到现在也没给我加过工资,由于财务经理已没在公司上班了,我上个月就向物管经理提出工资问题,他说要半年后才考虑,在2011年10月21日,物管经理给我说物管这里会计工作少不太需要我担任了,安排我去餐饮公司那边找事做,做不了就走人.我想请问一下他这种行为算不算是辞退我,我能主张哪些权力,如果是辞退的话我在工资方面能有什么要求?还有公司没有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并且任何劳动保险也是没有给交的.
问题详细情况说明: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请给个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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