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珠海某小区的业主,因为我买的是二手房,前业主买房之前该小区还没有物业管理。3年后才有物业企业进来,后来(2007年)我跟前业主买了现在这套房,但物业企业一直没有跟前业主和我签过任何合同。2008年~2009年物业都有追缴管理费,但因为追缴通知书上写的是前业主的名字,而不是写我的名字,所以我没有理它。2009年末该物业管理企业离开了,但离开前在没有发追缴通知书的情况下直接把我告上了发庭,要求我缴纳这几年的管理费和滞纳金,现到了举证过程了。在此情况下,我应该怎样举证才有利呢?能以没签合同和服务质量差的理由拒交吗?(补充说明:该物业的管理的确不到位,我们大楼楼道没人清扫,防盗门烂了没人处理,大门口周围垃圾和积水没人清理,外来人任意进出小区等)。以上问题急切希望各律师在百忙之中能给点意见,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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