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请问: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企业为维持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避免降低服务标准,使业主的生活质量下降,按照上述规定,物业企业书面征得住宅小区"两个过半数"业主签字同意,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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