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所在小区的物业企业对小区物业管理混乱,收费是按照5星级标准0.9元收费,但是服务根本达不到这个标准,小区里很多人因此拒交。现在物业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和另一户业主告上法庭。在物业企业的举证材料里有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我们小区一共有7期,业主委员会是成立于2000年,,我是买的最后一期房子,想问一下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在没有知会我们这一期的业主,在大家都不知情,没有投票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和物业企业签订管理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呢?感谢!0.9元的物业管理费是经过无锡物价局核定的,如果我们业主不认可这个价格,可以要求降低吗?感谢!还有就是我在收到传票之后该如何应对,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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