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下午6点左右老婆买菜回家经过一旧房改房时被屋顶边缘水泥板掉落打伤头部,当场晕倒不醒人事,现在医院抢救治疗,伤势严重。已向警方报案,保留了相关证物(掉落的石块),该房产建成33年了,已经由单位卖给了职工个人,个人有房产证,有没有土地证还不能确定,只有原单位的物业企业代收水电费,没有业主委员会,大部分使用人是租用各个房产,是不是应该起诉全体业主要求他们负责赔偿我的损失?原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曾经几次维修过该房子公共部分(社区委员会多次提醒并要求原单位物业企业出人出钱消除这栋房子的类似安全隐患,但物业企业以全部售出为由推诿,去年不得已进行了维修,事发后10月11日上午又不得已在社区和派出所的督促下安排人员进行了消除隐患工作)请问原物业企业和原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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