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2008年以前物业管理费1。1元/平方米,08年物业企业要求增加管理费增至1。3元/平方米,理由是物价上涨,然后每家派发一张表,由于我暂时不在哪里居住,物业企业打电话给要求提高管理费,当时本人已在电话投表示不同意,表明你们的服务未跟上,我的二楼被别人进去烧烤,到现在还有几个红砖被烧过的渍,已向物业企业反映;在09年10月至2010年6月附近的房子由于质量问题重新改建期间,把砖头、沙石、毛板、介机等土建财料放在我的一楼房子里,已多次向物业企业反映,物业企业未有采取有效措施,至使我的房子变成了废墟。附近的房子修建过程私自用了我100多吨的水,物业企业无发现,本人也反映到物业企业。4月初我收到了物业企业诉讼书,发现在于2008年业主委园会与物业企业签定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但以前本人一直未看过,(旧管理费本人是提前交的,从来未欠过费)这份合同是否有效?现在我应诉主要要抓着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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