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2月接新房,由于我在外工作,计划是在四五年后入住,因房屋内部需拆墙处理,为不因四五年后装修时拆墙影响其他业主,于是在10年4月交了1000元装修保证金和2-4月物业管理费(全额),对内部墙进行了改造。我们在交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时,将原因向公司原经理进行了口头交流,对方同意了我们装修,我随之问这几年不住,物业管理费是该如何收取,对方答复是按50%收取,前面交三个月物业管理费可管半年时间。房屋内部墙装修改造完成后,直到本月16日(2011年3月16日),物业管理企业电话通知我退装修保证金和缴纳物业管理费,于是由我兄弟于今日代办,谁知物业管理企业一是不予退还保证金,二是从2010年5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按全额交,原因是我未填写申请空置房表。而申请空置房管理一事,从接房装修开始,公司没有任何一个人向告知我,而现在通知我交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我那1000元保证金扣物业管理费不足了(公司职员说法)。我个人认为:1.装修保证金与物业管理费各是一回事,未经业主同意,不能代扣作业物业管理费,必须退还;2.原公司经理说好我们不入住是按50%收取物业,在我所交物业管理费到期后,未及时电话通知我,也未通知我填所谓空置房申请表,就擅自按全额物业管理费收取,擅自以我保证金为扣取对象,在金额不足后才电话通知我缴纳物业管理费,这是极其霸道行为。
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未写明空置房相关内容。
请问蒋老师,我的观点能得到法律的认同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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