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沿街商品房,2009年11月我向原承租人A(他也是向原先商铺所有人S承租)转租了其中一间开了手机店(有转租合同,合同中说明物业管理费需我自行承担相应的部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承租人A付清了。然后第二年10月份,A因故不想做了,将整个店铺转租给我,我和A重新签订了合同,一次性付清了6万元转租费,并在合同里说明了以前一切的债务,纠纷不与我有关,但当时未与商铺所有人S签订合同,是次年的3月份我们再与S签订的直接承租合同的。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因为某些原因,物业管理企业并未催缴,事情到了今年2011年11月,物业企业向她要2010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她就来向我们收钱。我想问的是,我应该承担那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是2010年至今的物业管理费还是从2010年10月份开始的物业管理费用呢?或者是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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