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有权将小区广场竞标招租

发布于 2009-03-13 13:17:00
前些日我们小区物业将我们小区广场竞标招租出去,并且是在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租的,有几个业主去找物业管理公司说理,他们竟然说小区广场不是公共场所,还说小区广场是他们的他们想怎样就怎样。请各位有才之士帮帮我们,先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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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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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遗憾地说,目前对公共面积究竟包含那些?国家没有相关法律,各个小区的情形也有所不同。建议您看下购房合同中的公摊面积中是否包含广场。如果有,还有理可讲。如果没有,会有两种情况:或许是开发商真的没有将广告面积分摊到业主身上,那么产权归开发商;或者是开发商将广场面积分摊到业主身上,但却隐瞒了。这中间的问题很复杂。
其次,物业的说法非常欠周,容易被抓住小辫子。如果广场确实没有分摊到业主身上,他们也不能否认广场是公共场所的事实,只能说广场是不属于公摊面积的。另外,他们说广场是他们的,完全没有道理,即便广场没有分摊到业主身上,其产权属于开发商,而不能说是物业的。
鉴于此,先看下购房合同中的公摊面积中是否包含广场;如果没有分摊给业主,那么可以要求物业提供实际产权人(开发商)给他们出具的授权或委托经营权的授权书、委托书。
最后,如果真的没办法限制物业出租广场,那么无论经营什么,可以联合所有业主拒绝去那里消费。经营单位自然扛不了多久。
还有,如果广场有经营者,那么很可能出现串楼发传单或敲门推销的情况,这时可以以扰民和安全问题,要求物业限制经营者的行为,以让他们的生意维持不下去。
2 个回答
百晓生
百晓生 物业之家超级小编 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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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无理的,小区广场不可能是物业的,我不同意楼上的说法,说没有具体的规定,从建筑区分权来说,小区的权益分可以分为几个部分:专有部分、公共部分、还有派生出来的成员权,要看广场是不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必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是在你们小区红线范围以内,就算如楼上说的广场属于开发商的,你们也有权要求经营者不得进入小区红线范围,是他的也没用广场周围都是全体业主的地盘,让他进不来。你们也可以向房管局投诉,《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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