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园小区公众管理制度
㈠、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摆卖的规定
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及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管理处根据《南京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此规定。
1、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包括房屋外墙、公共走道楼梯间、庭苑、门店等处张贴任何标语、广告、海报、涂写任何字句。
2、除经管理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进行产品展销外,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3、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承担"三乱"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外,还应清除洗所乱张贴、乱涂画之处,乱摆卖者将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4、本区保安员、管理员应加强各自责任区巡视,杜绝"三乱"行为的发生,区内用户应教育家人爱护小区环境,不乱涂乱画。
㈡、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用户利益,保障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规范、合理使用,特规定如下:
1、本规定所称公共场地是指小区内所有的空坪、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场地;共用部位是指楼梯、走道、消防通道、外墙面、天面、天台等。
2、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的公共设施为全体用户所共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
3、楼梯、通道必须保持整洁、明净、畅通,通道或楼梯不得随意隔阻挪作它用,不得随意安装防盗门或其他隔离栏,保持通道畅通;通道及楼梯内禁止任何用户随便占用,如堆放物品,安装灶台或其他用途。
4、外墙面必须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渗水、无污渍;阳台门窗、防盗网及空调安装、外墙装饰应与整体墙面相一致,装修标书应报管理处审批。
5、天面门由管理处统一闭锁,天面门钥匙由管理处与本单元用户共同掌管;天面不得进行凿、拆、搭、占等违章改建。不得在天面上乱抛垃圾、杂物;不得在天面上玩游戏、嬉闹、喧哗、乘凉。
6、所有用户有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场地的整洁与美观,爱护公共设施。
⑴、不允许向公共场地抛撒垃圾、杂物;
⑵、不允许向公共场地吐痰、口香糖和其他物品;
⑶、禁止随地大小便;
⑷、不得损坏公共场地与公共设施;
⑸、不得损毁花草树木;
⑹、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必须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喂养大型宠物如狼犬等;犬、猫类动物必须拴上颈链(长度以不超过两米为宜),禁止宠物随地大小便。
7、管理处每天负责对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对违反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管理的行为,管理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8、在用户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时,用户应写出书面申请,在不违反消防安全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有偿使用"原则,与管理处签订临时占用空地协议书。
9、管理处有权对侵占、占用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㈢、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本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由管理处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
2、凡红线区、道路两侧、建筑物上或未开发的空地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招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先向管理处申报。经主任审核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再根据广告的形式、设置地点等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控制在绿化带上设置广告,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审批。为维护多家业主的切身利益,凡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须经各家业主的同意,并按广告总造价的10%向管理处交纳公共建设维护基金,此基金用于该物业的公共维修。
3、申请设置广告的报批手续齐全后,用户持批准的文件复印件,送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施工手续,签订临时占地协议,缴纳土地占用费。同时,还须交纳保证金,用作广告设置期满后自行拆除,并恢复所占地原貌的保证。
4、小区内商业网点或用户需要在本区内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按已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制作。
5、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制作发布广告时,一定要注意作好以下事项:
⑴、户外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⑵、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美观,不能妨碍交通、消防,破坏附属园林和绿化带。
⑶、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使用规范文字,对残缺不全、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不得影响区貌观瞻。
⑷、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6、各类招贴广告经营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张贴在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不得在其它地方张贴社会广告。
㈣、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区内干净整洁,使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各用户须使用垃圾袋,于早上八点、中午二点前投入垃圾桶内,请勿把垃圾长时间摆放在门口、走廓或楼梯间。
2、严禁任何人员在区内随地乱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瓜皮及瓜壳。
3、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4、禁止把垃圾、纸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用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5、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和拆除费用。
6、饲养宠物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报管理处备案。
7、用户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走廊、楼梯道或公共场所。
8、小区内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地,应在适当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蝇孳生地。
9、用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
10、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管理处有权根据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或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其行为。
㈤、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持居住环境安全优雅,确保业主利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暂用户口。
2、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
居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⑴、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⑵、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本小区的有关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㈥、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用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部位,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南京市限制养犬相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进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为犬只佩带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⑵、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⑶、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⑷、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广场及庭院等共公场所。
6、用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部门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要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区内。
9、区内的所有人均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用户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举报。
㈦、违章占地及违章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管理工作,维护本区楼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本区总体规划的违章行为,现根据有关法令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⑴、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⑵、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用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扩建车库、游泳池、堆衣杂物等。
⑶、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等营建私人物业等。
⑷、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⑸、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⑹、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⑺、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在天面、阳台加设铁笼、窗檐、雨蓬各种附属物等。
⑻、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办法
⑴、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处理者,由物业管理处停止供水供电。继续违章搭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⑵、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⑶、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房屋结构,有利于业主、用户生活,可以申请室内装饰,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有损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⑷、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⑸、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市府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