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温泉酒店大火20人遇难后消防大检查,究竟该怎么查酒店消防?

发布于 2018-08-30 17:46:40

8月25日凌晨位于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景区的北龙温泉休闲酒店发生火灾,关于这次火灾最新的相关情况,哈尔滨市政府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截止26日14时,火灾事故共导致20人死亡,23人受伤。据悉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局迅速立案,依法开展侦查工作,控制相关责任人。目前,事发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平(男,46岁,户籍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悉,酒店起火系厨房失火引发)

8月25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召开遏制重特大火灾紧急调度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党组部署,立即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排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会议要求,各级消防部门要在全面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的基础上,立即行动起来,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以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桑拿洗浴、学校幼儿园、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认真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微型消防站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约谈提示、曝光隐患、责令改正等形式,督促整改,严格执法。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单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针对酒店消防维保安全管理,我国一直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酒店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国家标准说了算!

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GB 35181-2017,是在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基础上,依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写而成的。

根据GB 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为便于对照,文中直接使用了GB 35181-2017的条款编号)。

【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规定。

6.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综合判定要素】

7.1/总平面布置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防火分隔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防烟排烟设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消防供电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消防安全管理7.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其他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5.3.3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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