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管理
(一)消防基本知识
消防指救火和防火。
消防指导思想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方针
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就是在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防火的法制措施、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火灾的发生。防消结合是指同火灾做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扑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在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积极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扑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火灾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城市消防
城市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的总称。城市消防设施是城市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地下、民用、公共、工厂、仓库等不同形式、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日益增多,工业、民用燃料以油代煤,以气代油的状况日益改变,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日益广泛,火灾、爆炸的因素日益增加。火灾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加强城市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障城市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指导消防活动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最高的消防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主要的消防行政法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的规定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和防火技术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该规范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规范。共分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解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该规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为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制定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技术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筑物耐火等级
我国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以楼板为基准进行划分的。一般说,四类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
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棍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棍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易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建筑物耐火极限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全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建筑物火灾危险等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分为五类。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厂房为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元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厂房为乙类:闪点在28℃~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下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厂房为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厂房为丁类: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他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为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厂房。
燃烧性能
指物体能否燃烧及燃烧难易程度,可据此将物体分为非燃烧体、难燃烧体及燃烧体。
不能燃烧体
即非燃烧体。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自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水泥刨花板等。
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燃点
加温可燃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
闪点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烁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削定)。
爆炸极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棍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的火势蔓延,在建筑物之间留出适当的距离,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这个距离叫做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为了使消防车靠近建筑物,给灭火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车辆活动的极限范围,满足消防车通行所需的宽度和净空高度而设计的消防车道。它要求路面具有重车通行的承载能力。建筑长度大于160m时,必须设有消防车道。"U"、"<"形建筑的总长度超过200m时,应设有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沿街部分的长度不宜超过150m。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净高不应小于4m。消防车通道应为环形。如尽头式的消防车通道应设有面积不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