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能否获支持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案情简介

童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多年来一直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将其起诉法庭。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从未向被告催讨过物业服务费,被告也从未签收过催缴单,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称几年来多次上门催缴,并将催缴通知投入信报箱内及通过发挂号信的方式催讨被告的物业费,但该业主屡次拒收。

法院判决

关于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其适用前提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则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原告提供的物业费催款函、情况说明及挂号信退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之事实,这些催缴行为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故被告关于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物业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物业服务费,催缴行为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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