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桶着火惹祸 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11-08-03 09:26:00

因小区垃圾桶起火引燃了自己的夏利小轿车,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22000元。

2009年10月4日凌晨1时10分,王先生所在小区塑料垃圾桶内垃圾起火燃烧,后垃圾桶倾倒引燃了王先生停放在草坪砖上的夏利牌轿车右前轮胎,导致汽车烧毁报废。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取业主停车管理服务费,没有形成车辆看管与被看管关系。而且,事故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而是小区业主造成的,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设置的垃圾桶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现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垃圾桶内垃圾起火引燃王先生所有的汽车,致使王先生的汽车被烧毁。故物业公司应赔偿王先生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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