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漏水致水费暴涨 物业公司被判买单

发布于 2012-02-27 11:17:00

短短两个月狂飙的水费让人咋舌,温州平阳某物业公司拒不缴费,平阳鳌江自来水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自来水厂获赔5万余元,并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自来水厂:物业拒缴水费只好上法院

温州平阳县某物业管理公司是平阳鳌江某商住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

2008年7月,平阳某自来水厂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用水合同》,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义务。2011年5月,该物业公司因同年4、5月份水费突然增加而拒缴。由于一再催讨水费未果,同年7月,平阳某自来水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平阳县某物业管理公司清偿拖欠水费5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高额水费谁埋单?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答辩称:其与原告自来水厂无供用水关系,该小区全体业主才是供用水合同的受益人和责任人。同时,该小区每月的正常水费是9000-10000元,在2011年4月至5月期间水费激增是因为消防管道漏水导致的,对因漏水增加的水费应由实际使用人即小区全体业主承担。

消防管道应为国家公共设施而非小区自身设施,其铺设是经过自来水厂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因此消防管道维修和管理的责任在于原告自来水厂,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认为,在供用水合同生效后,其按约向被告供水。2011年4月,被告认为该小区业主每月所购买水量严重小于实际产生的用水量,漏水严重,如原告仍无法查明水费超额的原因,将从4月份开始拒绝缴纳水费,并向原告提交了相关报告,原告认为经其单位工作人员对小区相关供水输配管道查看,不存在管道泄漏等问题,并主张小区供水管道的所有权及维修责任不在于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如期缴纳。

法院:契约精神要遵守,因果关系论证空口无凭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温州水务集团对该小区进行漏水检查,发现该小区第5幢商铺前下方管道破裂,并由其他单位进行了维修。被告物业公司已向该小区全体业主收取了2011年4月、5月的水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来水厂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尽管实际用水人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但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区业主正常的用水量和水费,也无法提供其增加的水量和水费,被告无法证明漏水与水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小区消防管道是小区的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被告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管理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4-5月水费5万余元及违约金,考虑到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有失公平,法院依法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