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业主应依法交纳物业费

发布于 2012-03-08 09:07:00

案例简介:今年5月,武汉市某新建住宅项目的一位业主向房管部门投诉:2010年11月,该项目开发商公告小区业主前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但这名业主认为该项目交房时水电不通,小区绿化缺失严重,道路不畅出行不便,未达到交付条件,所以他一直没有去办理交付手续入住房屋,但现在物业服务公司却要向他收取物业服务费。房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物业服务企业介绍了有关情况:一、开发商是在办理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后通知业主收房的,各楼栋包括业主室内水电管路是铺设到位的,并已通水、通电;二、业主反映的道路不通为市政道路,小区内道路确保通畅;三、由于种植的少部分绿化没有成活,小区绿化在收楼期间确有局部缺失需更换及调整的现象,为此种植单位进行了重新补栽、维护;四、开发商是2010年11月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的,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提供服务,并从2011年1月起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延伸出广大业主关心的两大热点问题。第一是业主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算不算已经交付使用了?第二是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后,业主一直没有入住,这段时间应不应该承担物业服务费?对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两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第一,该项目的开发商已办理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符合房屋交付条件。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房屋交付之后,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也视为交付,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因开发商的责任导致房屋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业主没有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的,开发商应及时进行整改,其整改期间直至房屋交付,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第二,如房屋交付后一年内,业主一直未入住的,房屋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如空置期超过一年,一年之后的空置时间仍按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其实从维护更广大业主自身权益出发,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大部分的业主以未入住为由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就没有资金来维护房屋和配套设施,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业主们生活的环境就会恶化,受到损失的最终还是业主的权益。只有业主们都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按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才有经费保障提供优质服务,物业管理活动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业主居住的小区才会更和谐、更美好、更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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