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装修好的新房尚未入住就发现屋内渗漏,气愤之余梅氏夫妇(文中均为化名)将物业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无锡公司赔偿梅氏夫妇7527元,总公司在无锡公司不能支付款项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梅氏夫妇诉称,屋内渗漏系一楼窨井被垃圾堵塞,导致管道内雨水反溢,渗漏到家中。物业未履行疏通雨、污水管道的义务,现要求无锡公司赔偿其损失15846.5元;总公司在无锡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由法院判决。被告无锡公司、总公司均辩称,漏水是因为阳台顶上的天台落水斗内的雨水往下淌造成。梅家在阳台上搭建了阁楼,故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房屋结构的改变,与其无关。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漏水原因与房屋质量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庭审中,三被告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梅氏夫妇、总公司、房产公司一致确认在现场查看时,地面窨井中有垃圾。各方一致确认:水斗里的雨水外溢,导致雨水渗漏进屋内。
法院就漏水原因向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进行了调查、咨询,鉴定所陈述,渗水原因是管道堵塞或者变细后,雨水流水不畅形成倒泛,就外溢了。经梅氏夫妇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房屋的受损鉴证为7527元。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公司提供管道的疏通服务……无锡公司系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梅家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业费,故无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雨、污水管道的畅通等。由于无锡公司未能履行义务,致使房屋的雨水管道流水不畅,雨水从水斗中外溢,渗漏进梅家屋中,导致财产受损,对此无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数额以价格鉴证结论为准,为7527元。因无锡公司系总公司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无锡公司在不能支付赔偿款项时,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因漏水与房屋质量无关,故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