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棚失火百余辆车受损事件:银川市金凤区保伏桥新村自行车棚失火已3个月有余,100多辆受损的摩托车、自行车至今没人赔偿。12月8日,保伏桥新村部分居民向记者反映此事。一辆摩托车赔偿100元,一辆自行车只赔5元。居民老李的摩托车被烧得面目全非,他觉得赔偿金额太少;而李某的自行车受损不严重,他认为责任由看车人独自承担不应该,保伏桥新村物业服务中心用业主的土地盖了车棚卖了,有义务来承担损失。保伏桥新村物业服务中心周经理称,物业服务中心2008年将车棚卖给看车人孙建国,孙建国一次性缴清了13万元30年的使用费。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物业服务中心无责任对业主直接赔偿。大火发生后物业服务中心收集被毁车辆业主手中的购车发票,100余辆被毁车辆中,对有正规发票的30多辆车进行折旧核算,需赔偿4万多元,但孙建国拒绝赔偿。记者来到自行车棚了解到,孙建国一条腿多年残疾,老伴在车棚失火当晚由于惊吓从床上滚下,导致一条腿骨折,至今无钱医治。老两口一辈子无正当职业,为买车棚借了不少钱,没想到账还没还完,车棚又失火了。孙建国说火灾原因还没确定,而且物业服务中心一分钱不掏说不过去,“我只是承包了,又不是买了车棚的所有权,对方咋能不管呢?”记者在双方签订的《保伏桥新村39号楼自行车棚经营权转让协议》中看到,“业主车辆丢失、损坏……责任由乙方(孙建国)承担,甲方只负责协调。”“经营期间,车棚的隶属关系归保伏桥新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乙方必须服务于甲方领导。”律师说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陈爱杰律师认为,如果业主存放车辆形成了保管合同,除法定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应当得到赔偿。
赔偿主体要从多方来衡量:1.物业服务中心与孙建国是内部承包合同,能不能对抗第三人有待商榷;2.从收益人角度看,车棚的土地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中心将其承包属于收益人,看车人孙建国收取看车费同样也是收益人,收益人存在两个主体。3.从过错角度看,还要查明起火原因,对于起火原因看是谁的过错,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