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的痛——李先生助动车偷盗案分析

发布于 2012-04-28 09:14:00

时间:20XX年×月×日

地点:某小区

人物:李先生兄弟二人,物业公司保安甲、乙、丙

某小区业主李先生骑助动车回家,将车辆停放在3号楼底下时,被小区巡逻的保安甲看见,根据小区车辆停放规范,保安甲要求其将车停放到车库里,此时住在同一小区里的李先生的兄弟来借车,于是该助动车被其兄弟骑走,兄弟俩约定车辆回来后,将车钥匙交给该保安,李先生再到保安那里取钥匙。巡逻保安没有回答,看到车辆已骑走,就继续巡逻去了。

晚上李先生的兄弟骑车回来,将车还是停放在了3号楼底下,随后将车钥匙送到不远处的门岗处,此时原巡逻保安甲已下班,于是他将车钥匙交给门卫保安乙。保安乙开始不愿接受,李先生兄弟就说:“原来就说好让巡逻的保安甲转交的,巡逻保安也是同意的。”门卫保安乙与李氏兄弟比较熟悉,见此情景,为避免伤了和气,再说巡逻保安甲已经同意转交,更何况也只是一把钥匙,就让李先生兄弟自己把钥匙放在办公桌上,但他告诉李先生兄弟,明天让李先生自己到门卫来取钥匙。

夜里,夜班巡逻保安丙发现3号楼底下的这辆助动车停放不到位,也为了车辆安全,根据与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就把该助动车搬到无人看管的地下车库,不料,这辆助动车在地下车库被偷了。

李家兄弟当即与物业公司反目成仇,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那物业公司是否该赔呢?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巡逻保安甲听到李氏兄弟要把车钥匙交给他而没有作声,是否构成默认?门卫保安乙让李先生兄弟自己把钥匙放在办公桌上,这是也否构成默认?

2、门卫保安乙对车钥匙或车辆的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夜班巡逻保安丙将车辆搬到地下车库是否构成保管?

结论:

保安甲在现场看到李氏兄弟的借车过程,并听到要把车钥匙交给自己而没有作声,该行为不构成默认。(法律上的默认是指,双方合同有约定,一方在向对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作回答,即构成默认。因此,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约定,一方要求对方而对方没有回答,是不构成默认的。)

门卫保安乙虽然不构成对助动车的保管,却构成了对车钥匙的保管。为什么?因为李氏兄弟只是要求转交车钥匙,而门卫保安乙也同意让李氏兄弟把车钥匙放在办公桌上。并要求李先生第二天自己来取钥匙。因此从一系列双方的行为来看,门卫保安乙并不实际取得了对助动车的掌控权,而由于车钥匙放在了门卫室,所以门卫实际掌控了车钥匙。夜班巡逻保安丙将车辆搬到地下车库,该行为不构成保管关系。因为保安是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公约的有关约定,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实施了物业管理行为,而不是保管行为。

综合本案全过程,物业公司应对该助动车存在了保管行为。保管行为的发生产生于门卫保安乙收下了车钥匙,发生于夜班巡逻保安丙搬动助动车,看起来是两个保安各自不同的行为,但他们的行为却属于一个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而物业公司就必须对该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李先生有理由认为,即然物业公司收下了车钥匙,以后又移动了车辆,实际上是取得了对该车辆的掌控,这一系列的行为,形成了对该车辆的保管关系。至于物业公司为何被移动车辆,又如何被窃,则不是他考虑范围。

物业公司应对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因为对该助动车形成了保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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