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门面引发物管费之争 律师:无物业服务就不应交纳

发布于 2013-06-18 08:56:00

“我们没有享受到小区保洁、保安等物管服务,平时也不走小区的大门,为什么还要我们交纳物管费?”7日,在市区东大街作羽绒服生意的周老板郁闷地说,与他同样感到委屈的还有另外九家商户。业主:没有物管服务为何要交物管费?8日上午,记者来到周老板的服装店。该服装店与另外九家商店属于城中花苑小区一幢楼的临街门面房,这排门面房紧临东大街,背北朝南,二楼以上均为住户。这十位商户表示,虽然他们是小区的业主,但是诸如生活垃圾的清理、保安的正常巡逻、水电费代收等物业服务都没有享受到,而且他们在这里经营了三年,都没有人收取过物管费。物管:是业主就应该交纳物管费!对于商户们的疑问,物管有何回应呢?随后,记者来到城中花苑小区物业公司,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桂荣说,他们收取物业费是有依据的。他拿出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称,这是他们在去年12月1日进驻小区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正式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住改商的物业费按商业物业收取标准交纳。对于商户们没有享受到物管服务却要交纳物管费的质疑,李桂荣称,商户们所用的门面房在小区范围内,他们属于小区业主,就应该交纳物管费,这是业主的义务,法律上也有规定。律师:没有产生物业服务就不应交纳就此,记者又咨询了淮安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卞恒亮律师。卞律师认为,所谓物业服务收费,只能在产生了物业服务之后,才可以收取。他说,物业服务主要有保洁、秩序维护、设备管理、代收水电费等,如果没有产生上述服务,只以“业主身份”作为依据来收取物管费,不符合法律公平交易的精神。卞律师说,这个小区的特殊性在于,业主门面房是面向街道的,不是在小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业主不是生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居民,业委会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代表这部分业主,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这些业主和物业没有建立物管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可不支付物业管理费。除非物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业主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住建部门:物业服务还包括设备维护等费用记者还为此采访了市住建局物管处。该处陈处长表示,小区临街门面房虽然不走小区大门,但仍然是小区的一部分,因此应当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物业费也不仅仅是简单的卫生保洁和保安等服务,还包括维护房屋外观和小区内公用设施的费用。但是如果要交纳,有没有交纳的标准呢?市物价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就这个案例来说,属于后一种,因此具体收多少,由当事双方协商收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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