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朱先生购得轿车一辆,价值10.52万元。5月18日,朱先生为该车在中保无锡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10.52万元。5月25日晚,朱先生将车辆停放在位于小区门口没有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意想不到的是,位于车辆正上方的该小区13号楼3楼的外墙面水泥和瓷砖突然脱落,将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天窗、车身砸坏。事发后,朱先生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出险。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确定,事故造成损失为12300元,车辆送修后发生修理费12300元。之后,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损失险的约定向朱先生赔付了该笔修理费。朱先生则将其对侵权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将无锡中房物业有限公司和使用13号楼3楼的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月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告上法院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都提出了抗辩。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只与小区业主有委托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及朱先生均无法律关系,应当起诉全体业主。事发前,物业公司没有接到任何通知需对13号3楼进行维护,所以也没有维护上的过失。至于对外墙的维修,通常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大修,平时则是接到业主报修时进行维修。并且房屋已交付使用近十年,而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正在施工,可能是路面打桩施工引起外墙面瓷砖掉落。居委会则提出,13号楼3楼是小区的配套用房,居委会并非所有权人,只是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驻该房使用,没有对房屋外墙的维护义务。物业公司与居委会均提到,朱先生违章停车也有过失,应当自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还查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如下约定:物业公司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法院认为,外墙脱落的13号楼3楼房屋系小区的配套用房,相关产权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小区建筑共用部位及附属配套建筑进行维修、养护及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尽勤勉的管理义务,对使用达一定年限的建筑物进行及时的检验、维护,对需要整饬、维修的部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整修。现房屋外墙的水泥、瓷砖脱落,造成他人车辆损害,物业公司应当对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居委会虽是13号楼3楼的实际使用人,但对房屋的外墙并无管理职责,保险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