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失火一对恋人身亡 物业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13-12-09 08:47:00

[事件回放]2月28日凌晨3时53分,某市119指挥中心接到了国际一花园某大楼3102室打出的火灾报警电话。消防队员到达小区时,发现小区通道内停放着业主私家车,消防车通行受到影响。4时13分,消防队员进入火灾现场时,首先对室内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起火公寓大门略开,居住人范某、吴某已死亡。消防队员打开大楼内设置的消火栓准备灭火,发现管道内没水。后来消防队员用了20多分钟从楼下铺设水带供水才灭了火。经事后检查,起火公寓内卧室等处受烟熏,厨房部分过火,客厅全部烧毁。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为不排除是客厅内生活用火引发了火灾。[争议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小区楼房设施存在一系列问题,是不是造成范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房产和物业公司该不该为此担责。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消防部门作了调查。消防部门反映,火灾第一报警人是业主范某,报警人死亡在居民火灾中极为罕见。楼层消防管道虽然当时没水,但与人员遇难并无因果关系,人员遇难的最重要原因应是死者缺乏火场逃生知识,采取的避难措施不当。比如火势最猛烈的地方是客厅,范某没及时撤离火场,滞留于火场打报警电话。吴某打开大门后,导致火场内空气流动迅速增加,火势扩大,当时若不能在第一时间离开,客厅内的人是无生还机会的。而吴某打开大门后已成功撤出火场,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又返回,最后导致死亡。[酌情判决]由于起火公寓所在大楼已在交付给业主前通过了消防验收,房产公司也已将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移交给了物业公司,故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与这起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无关。在人员死亡一事上,法院指出,物业确实存在烟感报警系统和消防供水系统未正常投入使用,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较混乱、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等缺陷。所以物业要对业主死亡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分别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9万多元。在财产损失方面,法院认为物业管理职责缺陷造成的供水设施无水、通道遇阻等,导致消防人员迟延扑灭火灾,一定程度造成了财产损失扩大,物业应对此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公寓财产损失按14万元计算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物业方赔偿4.2万元</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