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于 2014-05-19 14:44:00

**一、案情简介</p>

钟某系广州市白云区某粮食商行。2013年3月,张某以朋友介绍为名,先后两次向钟某提取数万元粮食货品,且马上付款结账。2013年4月,张某再次请来临钟某的粮食商行,要求提取八万左右的粮食货品,且以暂时没带那么多现金为由,请求过几天付款,并留下卡片。钟某碍于情面,且张某开始两次过来提货时,马上结款,对张某还比较信任,于是就同意要张某签名留个签收货品收据,便同意给张某提货。事后一个多月,张某也未能主动付款,经钟某多次电话催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于是钟某感觉势头不对,考虑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求助。本律师了解案情后,感觉本案证据缺乏,货款收据只有张某个人名字签名,且没留下其他更多信息。于是,本律师建议钟某可先尝试报警,要求警方提供张某更多的个人身份信息。事后,钟某接受本律师意见,到派出所报警,虽警方未能立案,但警方提供了张某的更多个人信息,且经钟某核实后,确实是提货的钟某。

<bstyle="line-height:24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font-variant:normal;font-style:normal;text-indent:24px;font-family:Simsun;white-space:normal;orphans:2;letter-spacing:normal;color:rgb(0,0,0);font-size:14px;word-spacing: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二、案件结果

经钟某委托本律师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欠款事实清楚,判决张某向钟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此后,经申请执行,钟某成功收到法院的执行款。

<bstyle="line-height:24px;widows:2;text-transform:none;font-variant:normal;font-style:normal;text-indent:24px;font-family:Simsun;white-space:normal;orphans:2;letter-spacing:normal;color:rgb(0,0,0);font-size:14px;word-spacing:0px;-webkit-text-size-adjust:auto;-webkit-text-stroke-width:0px">三、律师点评

商业交易中,准确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非常重要,尤其是赊账的情况下,如一旦对方逃之夭夭,则唯有掌握准确的对方身份信息,法院才能受理起诉,才能依法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才能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才能受理起诉。

同时,掌握对方的准确身份信息,才能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准确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才能确定被告的住所地,才能确定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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