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部门正探讨向物业企业收取保证金调研中正反声音都有最终结果尚待研究“物业费收缴太难”、“物业公司收费后消失”,这对难题究竟怎么解决?</p>
昨日,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李海洋透露,我省正在探讨建立物业公司质量保证金试点,防止物业公司逃跑。
建设部门:正探讨收取质量保证金
物业公司“逃跑”不但会卷走业主的物业费,还会导致小区没人保洁,没人负责保安。
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我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想办法解决。
昨日,记者从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少物业公司突然“消失”的现象发生,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我省正在研究向物业公司收取质量保证金。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探讨阶段,很多内容尚未细化。
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李海洋介绍,“目前我们已经在各市开展了一些调研工作,针对这一做法,有同意的,也有反对的。”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做法最后会不会实行,相关部门还将继续调研。
物业公司:本来就亏损,交钱有点难
相关资料显示,我省共有住宅小区10333个。截至2008年年底,有4050个小区是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我省目前取得资质的物业公司有1997家,从业人员11万人。对于我省物业公司的现状,李海洋说,据初步统计,我省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缴率大约为50%左右,有的比较低,为20%至30%,较高的为70%到80%。总体来看,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比较困难,大多处于亏损状态。
针对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沈阳市皇姑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经理张先生。张经理说:“现在物业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有限,而且有些业主不交物业费,导致我们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再让我们交保证金的确有些困难,不过政府部门要是真采取这一举措,我们也只能交纳。”
专家观点:可让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
对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工力教授表示:“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处于‘两难’的状态,业主怕交了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服务不好,钱白交,物业公司担心业主不交物业费,而且业主也确实有不交物业费的,影响物业公司的运营。”
刘工力教授表示,向物业公司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办法,会让业主和物业双方面都放心,业主不会再担心物业服务不好,物业公司为了取回保证金也会尽量服务好。
刘工力还建议,政府部门如果采取这一做法,可以要求业主每年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从这项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其余的由物业公司来运作,以季度或年为单位,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比较好,大多数业主比较满意,就可以把保证金退回给物业公司。物业收费可实行包干制晨报讯(记者房延彦)几经修改、审议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所谓包干制,就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另外,我省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如有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也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