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你能出证明,我就有办法”

发布于 2014-06-20 10:10:00

徐某从物业手里租下车棚,隔成17小房间群租,不料一纸《违章建筑责令改正通知书》断了他的“发财梦”。

隔好的房间被拆除,徐某因此损失了6万多元。为此,他将出租车棚给他的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他的损失买单。昨天,法院判决此案。

徐某今年50多岁,脑子很活络。

他看到小区里不少房东把房子隔成小间群租,房租比直接出租高多了,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

小区的非机动车车棚是一个半地下的通间,有400多平方米。2010年初,徐某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承租车棚。物业也有意出租,但听说徐某是为了改建出租后,物业公司犹豫了。

物业公司提出,如果徐某能够通过审批,他们就把房屋租赁给他。徐某拍胸脯表示,这事包在他身上,只要物业给他出具证明就行。

费了许多功夫,徐某最终仍是没有通过审批。但他心有不甘,仍对车棚进行了装修,分隔成了17间并出租使用。

同年4月,他和物业公司达成了口头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万元。

好景不长,2011年6月,徐某收到了江北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出具的《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恢复原状。无奈之下,徐某在当月雇人予以拆除,装修加上拆除的损失共计6万元。

去年6月,徐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是物业把车棚租给他的,物业应当保证其许诺的行为合法并可以实施,现在车棚被拆,物业公司应该为这6万元损失买单。

庭上,物业公司叫冤,称他们与徐某从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徐某也没有付过租金,他属于私自占用车棚,应自行承担损失。

关键时刻,徐某拿出了当初他去办审批时让物业给他开的证明,上面写着“半地下车库物业同意装修租于徐××……用途是出租。”

江东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成立。但由于徐某的装修已经拆除,对于具体损失已经无法鉴定,法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4万元。对于这笔损失,双方过错相当,物业赔偿徐某损失2万元。

物业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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