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丢车 索赔被驳回

发布于 2014-08-12 09:33:00

刘先生停在住宅小区的汽车丢失后,状告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却被法院驳回。昨日,成华法院法官称,刘和居委会没有签订保管协议,居委会没有保管责任。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停车丢失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司机与停车场确立保管关系,以免丢车白丢。

打官司:丢车索赔被驳回

刘先生租住在成华区某社区内。今年3月,刘向社区居委会交了一个月的停车费70元,该社区居委会向刘发放了车辆通行证。20日中午12时许,刘的面包车被盗。事后,刘要求社区居委会给予赔偿遭拒。刘随即将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

记者昨日获悉,成华法院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称,刘虽然向社区居委会交了停车费,也将车辆停放在社区停车位上,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由刘自行保管,该车实际处于刘的控制下,社区居委会对该车出入不能进行实际控制。因此,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法官建议车主依法完善停车手续,通过协议等方式确立双方的保管关系,以免汽车白丢。

停车场:是否有责任说法不一

对此,不同的停车场说法不太相同。王府井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王经理称,根据《物管条例》的有关规定,车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只是车位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管公司的责任是保证车辆车身不被损坏,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因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川剧艺术中心的地上停车场停车时间是上午8点到晚上10点。艺术中心保安处主管张先生称,超过停车时间发生的车辆丢失问题,停车场不负责。如果车主在停车时间内在停车场发生车辆丢失,停车场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认为,停车场和车主的关系既可以定义为保管关系也可以定义为租赁关系。

专家:要看停车场有否尽义务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称,看停车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如果停车场所有者是物业公司,那么物业公司对车主交费后停放的车辆具有保管义务。如果停车场属于公共地带,那么停车场就只有看管义务而不是保管义务。不过,目前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从公平角度分析,停车场是否对丢失车辆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看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注意义务,就应当赔偿;如果尽到了,停车场只应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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