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先生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2000年5月的—天上午,其在家洗澡时,3名歹徒从属于共用面积的楼梯间的窗户爬进他们家的厨房,将其双手、双脚捆绑起来,并用菜刀威胁,抢走价值2万多元的现金和首饰。事发后,他们一家人找到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
钟先生认为其厨房的窗户与楼梯间的窗户仅有1米左右的距离,楼梯间的窗户没有安装防盗窗防护,导致歹徒得以进入业主家,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钟先生认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起了责任。业主在自己的家里被抢劫,无论怎样,物业管理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大小有区分而已。他举例说,如果歹徒是从小区的大门或翻墙进来实施抢劫的,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直接赔偿责任;如果是小区内的人员实施抢劫,则物业管理公司也负有间接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无法对业主、住户的每件事负责。这并不是说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着小区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这种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是由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的规定来追究的。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低或注销物业管理的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注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小区的业主、住户被歹徒入室抢劫,主要应该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保安防范上是否做到了尽职尽责。如果是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到位,那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公安机关或物业管理主管机关等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果保安防范的工作没有疏忽,没有问题,那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应该负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职责上,与一般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只有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仅没有使用任何电警棍、警械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就连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都没有。因此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超越安全防范行政责任以外的赔偿责任,显然是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按照钟先生的观点,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就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有赔偿责任,那么,物业管理公司给国家交纳了税费,首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国家,是公安机关。因为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安机关都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国家、公安机关对类似于本案的治安事件的发生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因为国家、公安机关与公民之间不具备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关系,不存在将公民人身、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和排他占有权交付给国家、公安机关的客观事实,不符合构成保管、保险关系成立的要件,国家、公安机关只承担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因此,在2001年陕西省发生多次安全事故之后,国务院可以对陕西省省长给予记过处分。何况,给楼梯加装防盗窗并不是法律规定或建筑的规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要求,何况加装防盗窗还会破坏了建筑物外观的美观,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对业主造成侵害,相应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也只具备安全防范的行政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