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大门虚掩保安可否径自进入

发布于 2014-08-15 09:09:00

案例:

某小区夜班巡逻保安员巡视楼层时,发现一住户家大门未锁,透过门缝朝里望没见动静,敲门也无反应。在为通知当值班长或其他保安到场、也未采取其他合理合法措施的情况下,他径自推门进入住户家中查看情况,响声惊醒了在房间睡觉的女业主。女业主发现客厅有人走动,十分惊恐。开灯一看是管理处保安员,怒气冲天,大声呵斥。管理处和物业公司领导闻讯赶到现场,向业主赔礼道歉,做安抚工作。后来业主向管理处提出受惊吓赔偿要求,并以不交管理费相要挟。

另一类似案例就是业主家里报警器误报警,物业公司员工在敲不开门的情况下破门而入,结果发现住户家里有人在家,导致业主投诉并提出赔偿要求。

分析:

我国《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看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案例中保安发现异常时破门而入或径自进入是“合法”还是“非法”?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一及经过受害人同意的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或者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只有进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才具有破门而入或非正常进入的合法性。物业公司发现异常后,首先要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确认住户屋内是否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有非正常闯入是合法的,否则就会导致非法的法律后果。由于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并且是属于防范性质的,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具有类似与国家执行机关依法破门而入的合法性,不具备职务授权的条件。

为避免出现案例中对物业公司不利的情况,也避免给住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伤害,就要求物业公司平时做好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接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即要保持高度警惕性,更要迅速、机警与业主取得联系查明情况,必要时和辖区派出所或用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公安执法机关妥善处理。

理论上讲,物业安全管理属于防范性服务,不承担任何人身、财产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但事情发生后,不仅给业主造成损失,更损害物业公司的声誉,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严重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对员工的培训的教育尤为重要,特别对保安员更要强化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案例中保安员警惕性是有的,就是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清楚处理实际问题的流程的技巧。对异常紧急情况的处理不仅要做理论培训,还应加强实战演练。此外,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领导应第一时间主动上门道歉,将影响的损失降到最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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