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入室抢劫 物业担责几何

发布于 2014-11-06 10:57:00

案情回放

负责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应是物业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但在湖南长沙市一小区却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物业公司一保安在小区入室盗窃并致业主幼女重伤。罪犯已得到法律制裁,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部分至今没有着落。

长沙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负着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11年11月30日17时许,物业保安邓某身着保安制服敲门进入该小区一居民家中,并用随身藏匿的两把羊角铁锤将屋内放学回家的8岁小女孩刘某击倒后行窃,盗得财物数千元后逃窜。此前邓利用机会接触认识了刘,并从刘口中得知刘的父母经常不在家。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粉碎性骨折、伴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6级伤残,至今仍需进行康复训练,丧失入学能力。2011年12月3日,邓某落网。2012年12月6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判处邓少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8年8月18日,邓某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聪明伶俐的幼女遭此横祸,刘某的母亲陈某伤心不已,终日以泪洗面。更令陈某气愤的是,邓某家人以其已经被判刑为由,拒绝赔偿刘家任何费用,同时邓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也没有赔偿一分钱给女儿治疗。陈某认为,作为罪犯雇主的物业公司在聘用有犯罪前科的邓某时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对小区内存在明显严重的安全隐患负有管理缺失的责任;对被聘人邓某存在严重的犯罪可能性负有教育不足的责任;对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应尽责任;对所聘保安邓某入室抢劫伤人致残的重大刑事犯罪行为负有重大过错的责任。据此,物业完全有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迄今为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对受害业主进行任何赔偿,受害方多次向物业索赔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辞和回避。

何国政(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委员会副会长)

物业要担赔偿责任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种有偿消费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按服务合同对业主承担优质服务责任。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罪犯邓某对刘某实施侵害时是该物业的保安。罪犯当时身着保安制服窜入该小区居民家中,8岁的小女孩刘某也知道罪犯是本小区的保安,认为他在代表公司值勤,由此对他放松了警惕,让其进入家中,这给罪犯实施行凶抢劫以可乘之机。如果是一个陌生人,小女孩刘某可能不会开门让其进入家中,这是8岁小孩对物业公司信任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一后果不仅应由罪犯本人担责,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小女孩刘某或其监护人可以找该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黄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客观上说,在该案中,罪犯邓某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即邓的行为也可认为不是职务行为,但是,罪犯明显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这一便利正是物业公司用人失察、管理不善、疏于职守所造成的。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对此担责。物业公司在选聘安保人员的时候,没有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就给外聘人员办理了入职手续,平常对员工又疏于教育和管理,是造成这一惨剧很重要的原因。

受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罪犯邓某和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按《侵权责任法》,除申请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黄蕾(长沙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所长)

关键岗位谨慎用人

物业聘用有犯罪前科的员工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不能因为企业聘用了有犯罪前科的员工就说企业必须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但是,为了加强内部管控,物业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在人员聘用时详细地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尤其针对秩序维护等与安全相关的较为关键的岗位。

物业公司承担着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秩序维护员因为工作需要比其他人员更加了解小区内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漏洞,因此,不排除邓某之前利用了工作之便打探小区与住户情况的可能性,小女孩也可能因为邓某是小区保安而放松警惕,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物业公司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事件也给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敲响警钟,物业公司应该重视员工的背景调查,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员工必须更为谨慎地录用,在进入企业后也应更为谨慎地观察和使用,加强内部培训,切实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刘大华(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立国家补偿机制

从本案看,罪犯邓某毫无疑问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可向罪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已取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且犯罪行为人有个人财产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受害人可以依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因物业公司用人失察的严重过失,导致业主人身伤害,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

虽然社会各界多方呼吁,刑事犯罪受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目前仍还没有建立,如果罪犯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的物质赔偿要求可能落空,在现实生治中,这种悲惨的情形并不少见。所以,应加紧呼吁这方面的立法,尽早建立刑事犯罪受害人的国家补偿机制。

聘用员工时,物业公司应该重视员工的背景调查,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员工必须更为谨慎地录用,在进入企业后也应更为谨慎地观察和使用,加强内部培训,防范员工行为不当给物业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员工管理的哪些行为会造成物业公司违规、违约、侵权,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物业公司应该意识到:

(1)物业公司招聘保安人员须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①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③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④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依法从事服务工作意识;

(3)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安全保障。

2、有了以上风险判断之后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1)依法雇请保安人员;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定《物业服务人员行为规范》约束员工行为;

(3)完善安防设施,加强安全巡逻;

(4)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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