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侵吞小区公共财产

发布于 2014-11-24 10:02:00

打造“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用法”法治环境,“让一流法治成为福田新时期最为显著的城市特质”,这是福田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决定》确立的首要目标。

为推进福田法治城区建设,减少和避免公、检、法三部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执法理念、程序衔接、实体把握等方面的差异或分歧而影响执法标准、办案效率和司法机关公信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2009年起,福田区率先探索建立了“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快、准、狠”打击刑事犯罪。五年多来,福田区大小“三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达成共识执法议题118项,涵盖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

日前,福田这一实践成果已汇编成《刑事司法实务若干问题工作指引》并将付梓出版。值此之际,本报开设专栏,持续聚焦福田这一制度创新,敬请垂注。

案例回放

2011年6月,经业主选举,李某当选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当选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串谋业委会另两名成员,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将本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包括从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分成、广告宣传费、出租小区业委会空置房租金共计4万多元,以发放补助、报销电话费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法院以侵占罪提起公诉。最终,李某等人被处以有期徒刑9个月至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的刑罚。

就案说法

此案为何以侵占罪起诉,而不是以职务犯罪起诉该案宣判后,部分居民心存疑惑。政法部门释疑说,尽管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层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没有法人资格。因此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只能以侵占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纠纷及相关信访案件逐年攀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现象将会更加突出。以福田为例,因物业、劳资而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两大主要因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系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所致,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业委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法侵占和使用小区本体维修资金;二是利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非法牟利;三是利用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场地及物业的管理权利,非法侵占、私吞小区公共收益;四是招募、指使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强行驱赶物业公司,非法接管小区并自行管理;五是签订虚假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在近期福田辖区发生的数起小区业主借“维权”之名上街堵路、非法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中,能看到个别业委会成员隐身幕后煽动蛊惑的“黑手”。

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整治业委会乱象,福田区政法系统积极探索,谋求作为。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全区政法机关深入研究业委会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厘清行为性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对相关行为进行震慑;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的作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业委会或其成员涉嫌犯罪线索,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明确规定具有诚信污点的人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并将利用业委会成员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视为诚信污点录入诚信系统。

针对存在的法律困境,福田区政法部门将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渠道,明年“两会”期间,建议深圳市启动特区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性文件,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明确业委会法律地位,严格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用良法推动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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