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馆租户欠物业费 法院判决限期交纳

发布于 2014-12-10 10:02:00

12月2日,记者从麦积区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租住他人铺面经营饭馆,故意拖欠物业公司的费用,物业公司将该男子及房主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男子在限期内付清欠款。

2006年8月26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一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麦积区一新建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其抄电表、收电费。

2007年7月21日,麦积区市民成某购得该小区的两套房及一间商铺,成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置业入住公约》和业主须知,约定按时缴纳水、电、暖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2012年3月,成某将自己两套房及商铺出租给秦安商人王某,王某将商铺改成了饭馆,随后在商铺后墙窗户处安装了抽风机。饭馆营业一段时间后,抽风机产生的油污严重污染了窗户下方的墙面、地面,影响了所在小区业主的通行及环境卫生。物业多次与王某就油污污染小区环境卫生一事进行协商,但大多都不欢而散。去年年底,王某以楼上经常漏水,影响一楼铺面营业,物业服务未及时维修而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及电费共计6000多元。

物业公司曾两次对王某下达了催缴通知和收取滞纳金的通知,可王某对此不予理睬。

今年3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及房主成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在限期内付清物业公司欠款,清理被其安装在租赁铺面后墙上的抽风机产生的油污污染的地面、墙面,恢复原状。房主成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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