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沧区一家物业公司就因为保安的一个疏忽,付出了21万多元的代价。
丢车的业主起诉称,值班保安为了偷懒,把车库进出闸口栏杆完全敞开,车辆进出也没有任何盘问、登记,最终导致业主的丰田越野车被盗。
2012年4月,孙女士一家搬到了海沧一小区居住。当年9月,孙女士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车。这辆车原价30多万元,由于是二手车,最终按22万元成交。
随后,孙女士向物业公司交了车辆管理费,办了一张小区的停车卡。该小区只设了一个供车辆进出的闸口,闸口就在保安亭旁边。
今年春节期间,进出小区的车辆没有往常那么多。当时值班的保安想着偷偷懒,就把进出小区唯一闸口的栏杆打开了。
谁也没想到,正月初二凌晨,一个偷车贼潜入小区,由于闸口大开,小偷如入无人之境,畅通无阻地将孙女士的车驶出了小区。
车子被盗当日监控录像显示,凌晨5时40分,车辆进出闸口的栏杆是打开着的,孙女士的车子就在此时被盗开出小区,其间并无保安前来查看登记。
孙女士发现车辆被盗后,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她起诉认为,自己买车后立即办理了小区的停车卡,每月都按时缴纳车辆管理费。既然她交了车辆管理费,又是由于保安的疏忽导致车辆被盗,物业就应该赔偿全部损失,共计21万多元。
法庭之上,物业公司针锋相对,反驳说并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的损失应由物业方承担,因此物业无须赔偿。
孙女士认为,她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保管关系,物业作为管理人负有妥善的管理义务,因管理失职导致业主损失,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却说,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为,保管合同需要交付寄存物的事实,但孙女士并没有将车辆的钥匙等交付给被告。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士的车子在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被盗。案发时,小区车辆进出的唯一闸口栏杆完全敞开,车辆进出并未有任何的盘问、登记,物业方连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未采取,属于安全防范缺失。因此,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业方承担全责,赔偿孙女士因车辆被盗的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宝马后视镜被盗物业担责35%
车辆停在车库被盗,是否物业一定要承担全责?不一定。近日,湖里区法院就针对一起宝马车后视镜被盗案作出判决,认定物业承担35%的赔偿责任。
陆先生是湖滨北路黄金大厦的业主,他还在地下一层购买了一个车库,停放自己的宝马车。2011年9月6日,陆先生像往常一样到地下车库,去取自己的宝马车时发现“不对劲”。“宝马的车‘耳朵’都没了!”陆先生说,自己宝马轿车两个后视镜被盗后,为了修复后视镜,他花了19378元。
案发后不久,小偷龙某就被抓获。据龙某交待,他是尾随业主一起进入小区的,进门时保安并没有盘查,之后他坐电梯下去地下车库作案时,发现地下车库没关门,而且也没有看到有保安巡查。
让陆先生不满的是,盗窃案发前,从大厦进出地下车库的防盗门早已损坏,物业没有及时维修,而且,案发当天,物业也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登记管理。所以,他起诉要求物业承担宝马车后视镜被盗产生的损失19378元。
但是,被告物业公司答辩说,后视镜被盗是小偷干的,物业没有过错。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管理义务。因此,物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782元。
法官说,宝马车后视镜被盗时,小区车库门禁存在失灵的情形。据此可认定物业管理存在疏漏,未达到约定的管理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的后视镜被盗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盗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即使物业管理毫无瑕疵也不能完全避免。因此,考虑到物业的过错程度及地下车库门禁失灵对犯罪分子成功实施盗窃的辅助作用,法院酌定物业赔偿宝马车主全部损失的35%。
两起车库窃案,物业责任为何不同?
上述两个小区车库被盗案,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丰田车被盗案,物业被判承担全责,而宝马车“耳朵”被盗案,物业则被判承担35%责任?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这两起案件中,物业过错程度不一样,因此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在丰田车被盗案中,保安偷懒过错大,导致小偷如入无人之境;而在宝马后视镜被盗案中,物业虽有疏忽,但过失小一点。
总体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要具体考察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
黄健雄说,在发生盗窃案时,业主一方常常将物业服务合同理解为“保管合同”,一旦失窃就要求全赔。但是,物业一方则将合同理解为“委托合同”,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目前,由于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一。对此,黄健雄建议,为规范物业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小区车辆停放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小区安全防范物业两大义务
法官也指出,轿车在小区内被盗,物业管理难辞其咎,不过,应当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来定。
法官告诉导报记者,小区物业管理,有两种安全防范义务:首先是法定义务,即公共服务性防范义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完善的门卫执勤,非业主进出人员、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巡视,防火设备等基本工作制度;其次是约定义务,即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站岗、保卫、巡逻制度,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法官还说,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包含“安全管理疏失”和“安全管理缺失”。“疏失”是指有做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由于某种疏忽大意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导致损害。“缺失”是指最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都未采取,导致损失。而在丰田车盗窃案中,正是因为物业安全管理缺失,才被判承担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