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空置房物业费案例分析2014年1月,因某小区大量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协商无果,青岛某物业公司遂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将案件交由青岛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调解员姜东将双方当事人约至位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物业公司出具与业主庄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庄某应依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业主庄某自述自2009年起,因工作原因搬至黄岛区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闲置无人居住,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且物业公司也知情其没有实际居住,所以,不应该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调解员姜东首先对业主庄某,依据物业合同,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而且涉案房屋空置这么长的时间没有出现任何安全问题,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分不开的的。物业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但鉴于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庄某表示如果物业公司能免除违约金并减免部分物业费,可以缴纳,而且以后会按时交纳。同时,在对物业公司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后,物业公司也表示接受调解结果。
法律解答:
房屋空置一年物业费可打八折
房子长期闲置,物业费可减免。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屋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通知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交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