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单方上调物业费被判不合法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某小区20多名业主拒交物业费纠纷进行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也未经公示的情况下,单方提高物业费收取标准,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判决按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物业费。
被告蒙某志等20余人系玉林市某某住宅小区的业主。2005年业主入住时,被告蒙某志等人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玉林市某某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35元。该合同约定的三年合同期届满后,原告某某物业公司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继续为该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直至提起本案纠纷之时。
2014年9月24日,某某物业公司以蒙某志等人分别欠缴物业管理费2000-5000元不等,将蒙某志等人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主张“2010-2014年物业费按建筑面积的0.4元每平方”收取,对此蒙某志等业主明确表示不知情,系原告单方面提价,不予认可。法院审理中查明,目前玉林市某某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庭审时自认未与蒙某志等业主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变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小区公告栏等显着位置张贴告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业主变更物业费收取标准,故对于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至2014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仍应当为0.35元/平方米/月。被告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