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水淹电梯被判赔偿陈先生住在公路花苑高层,由于正在装修的房屋,安装的过水热螺丝未拧紧,导致大量水外流至电梯内,使电梯损坏不能正常运行,部分楼层墙面被浸泡。后该高层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与陈先生协商未果,该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先生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系哈密花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陈某系该小区1号楼单元603室的业主。2014年10月28日该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单元门口张贴通知,通知各业主小区将于2014年10月29日对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四号楼进行暖气试压。2014年10月31日,被告陈某家中的暖气管道与其装修中安装的过水热连接处发生漏水,水流入其中一部电梯井内,导致电梯和楼梯间部分墙面受损。该物业公司委托电梯厂家进行维修,产生电梯维修费7260元,经咨询修复浸泡墙面的费用需1000元。就此费用该物业公司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协调未果诉至该院。
该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被告陈某在物业公司通知供暖试压的情况下,未对自己安装的过水热与暖气管道连接处进行检查,导致漏水。致使损坏电梯及部分墙面,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在垫付该项维修费后,有权要求陈某赔偿维修费用。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对电梯进行了维修,并提供了新疆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劳务费发票一张,现场照片10张,对于原告泽园物业公司主张的电梯维修费726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修复墙面的劳务费1000元,未实际维修,仅提供了发票,但墙面受损属实,本院酌情认定400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7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