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小区被烧 物业判赔4万

发布于 2015-09-24 11:30:00

停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辆竟然被大火烧毁,车主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4万元。

2010年11月,家住通州区某小区的黄先生(化名)花费25万余元购买大众途观轿车一辆,平时就将车停放于由小区物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

但在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黄先生的车在小区停车场突遭大火,车辆严重烧毁,最终报废。经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起汽车火灾原因系汽车东北侧垃圾杂物引燃汽车所致。火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勘查确认,黄先生车辆全损金额为1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黄先生11万余元。黄先生认为,未获赔付的金额以及他车内被烧毁的物品,还有车辆损毁造成其增加的交通费,均应由小区物业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先生将车辆存放于由被告物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告按照其收费管理制度在黄先生车辆驶出时收取相应停车费用,双方通过上述行为事实上形成有偿的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黄先生的车辆在物业停车场保管期间因失火毁损灭失,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综合考虑车辆毁损灭失原因,黄先生在存放车辆上亦存在不当。最终,法院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黄先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先生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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