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在装修别墅时私挖加建地下室,保安小王巡逻时摔伤。物业公司垫付赔偿款后向曾女士追偿。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判决曾女士赔偿物业公司3.5万余元,且已执行完毕。
物业公司诉称,2011年,小区别墅业主曾女士委托建筑公司在其别墅西侧私自挖建长6米、宽5米、深4米的深坑,且未设立安全围挡和警示标志。公司保安小王在日常巡逻时摔入坑中受伤,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了小王的赔偿款3.5万余元,后向曾女士追偿这笔钱。
曾女士辩称,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未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标志,应由他们赔偿。深坑并非在公共区域,小王夜间巡逻已超出责任范围,自己也有重大责任。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曾向曾女士发放《装修违章整改通知单》,称其挖建地下室属于违章行为。曾女士向物业公司表示:“加建活动室,业主自愿加建,出现一切后果业主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曾女士加建地下室不符合规定,物业向其发放整改通知已尽到管理职责,曾女士未进行整改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曾女士赔偿物业公司3.5万余元。经过法院强执,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