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公交车站被冰溜砸瞎眼 物业被判赔4万多

发布于 2015-09-24 15:42:00

小李在公交车站等车,旁边公寓楼上突然掉下一块冰溜子,不偏不倚砸到了小李的右眼,造成其右眼严重砸伤,面临着被摘除植入义眼的后果。小李找到公寓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可物业公司不认同冰溜子是公寓的,不同意赔偿。于是,小李起诉到了法院索要赔偿。

意外:冰溜掉落砸瞎路人眼

小李在大东区津桥路天润公寓楼下公交车站等车。突然,楼上掉落下来一块冰溜子,不偏不倚正好砸到小李的右眼。

小李当即报了警,并找到天润公寓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派人随小李一同到医院检查。经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眼球破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睑皮肤裂伤,右眼眶壁骨折。”

由于右眼受伤极为严重,小李住院治疗22天,相继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医院建议,待病情稳定,择期可考虑摘除右眼,人工晶体植入。事后,小李将天润公寓物业公司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后另行计算。

申辩:物业公司不认同赔偿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报警情况登记表只记载了出警内容及受害人旁边的车站有两块冰溜子,冰溜子从哪里来的不清楚,出警人员并没有认定是天润公寓的冰溜子。冰溜子离天润公寓25米,应该垂直状态垂落,垂落地点到不了25米以外的车站。

同时,小李第一次手术记载,取出沙粒及玻璃碎状,沙子是从何来?冰溜子没有沙粒。如果推论说天润公寓在公交车站旁边,天润公寓就有侵权责任,那是没有依据的。冰溜子只有侧面砸,才能砸到眼睛,小李说是仰头看站牌砸到的,正常人看站牌是平行就可以了,冰溜子下来是垂直体的,要砸也得砸到头部,而不会是眼睛。

根据事发当天及前三天的当地报纸天气预报显示,当地最高气温均低于零摄氏度,冰溜子不可能融化,据此认为小李受伤与冰溜子无关。小李受伤住院走了医保,所以其再起诉物业公司不应该,也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物业有责赔偿4万余元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小李提供的现场照片证明,天润公寓的部分高楼层窗体处有结冰现象存在。因楼层较高,大楼本身又距离行人密集的人行马路较近,该结冰对由此经过的行人及附近公交车站点的候车人群已具有潜在危险,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没有及时派人清理楼体外墙结冰,无疑具有过错。

小李主张损害系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所造成,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小李受伤当时所处位置等因素,法院认为小李主张的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物业公司主张小李受伤系其他原因所造成,属于主观臆断,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从科学常识和生活经验出发,建筑物上冰溜子脱落的原因比较复杂,气温升高导致结冰融化只是其中一种原因,也有可能是结冰部位的物理结构强度不足以支撑冰的重量导致脱落,加上空中风力的影响,在低于零摄氏度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排除结冰脱落现象的发生。物业公司仅以事发当天及前三天的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数据不足以排除自己的侵权可能。

小李通过医保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并不能免除物业公司应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现小李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包括医保已报销的部分的全额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医保机构事后是否向小李追偿,与物业公司无关。12月1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李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复印费等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解释称,从侵权责任法原理出发,侵权责任归责的原则在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即可。对房屋等建筑物有管理、维修、维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是该房屋的管理人,如果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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