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不去找开发商,却把怨气撒在物业身上,五年未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9月,安徽滁州凤阳县汪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有维护和修缮义务。不久,汪某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汪某将问题反映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让其联系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汪某认为对方是故意推托,心生不快,并没有找开发商,而是多次找物业公司。
由于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一怒之下,汪某在之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汪某都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汪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的范畴,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遂判决汪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