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值夜班猝死 理赔协议分歧引纠纷

发布于 2015-09-29 10:20:00

58岁保安在值夜班期间突然猝死,而其所任职的物业公司并未为其参保工伤保险。事发后,死者家属与该公司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30万元并分期付款的赔偿协议意向书。然而,当双方坐下来签订正式协议书时,物业公司却对其中一句条款表示不同意,拒绝签署。日前,死者家属林先生致电宁德晚报反映此事。

58岁保安值夜班猝死未办保险

“我叔叔在小区当保安,从晚上6时值夜班到次日凌晨6时,7月22日早上交接班时,被发现躺在椅子上去世了。”2日下午,市民林先生告诉记者,其叔叔林守管是蕉城七都人,今年58岁,在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物业)当保安,7月22日在上班期间猝死,属于工伤死亡。7月24日,其与该物业公司负责人阮先生经过协商,对方表示愿意赔偿30万元,分期付款,双方当日签下了赔偿意向书。然而,对方并没有根据意向书的协议于7月31日向死者家属方支付第二笔5万元的赔偿款。而且,8月1日当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协议书时,该负责人却对协议书中“法人代表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不欢而散。

随后,记者拨通了东兴物业负责人阮先生的电话。阮先生告诉记者,林守管在值夜班期间猝死的事情属实,但因其是再聘人员,在公司“来来去去多次,最近一次干了三个月左右,还在试用期内”,故该公司没有给他参保,事发后所有赔偿费用都由公司承担。而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举步维艰”,虽然死者家属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远高于其心理价位,但他跟几个股东商量后还是答应分期付给。对于“法人代表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以及死者家属担心“公司倒闭后拒不还款”的想法,阮先生称“没必要,《公司法》及《破产法》中对此自然有规定。”

因协议条款分歧不欢而散律师支招

在此事中,死者家属要求在赔偿协议书中添加“法人代表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记者向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宇健咨询。

黄宇健表示,在此案例中,首先,保安林守管与东兴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经警方介入排除自杀等原因,又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视同工伤。其次,物业公司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没有为林守管办五险,在其工伤死亡后,负有赔偿责任。第三,由于员工是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其行为与公司法人代表无关,故从法律角度讲,在员工工伤死亡后,赔偿协议中添加“法人代表张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句并无法律依据,只有法人代表本人愿意的情形下,才可添加,如法人代表不愿意,则不应该添加。

至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公司倒闭后拒不还款”的担心,黄宇健说:“物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50万元,由于一般情况下法人代表同时是股东,假如法人代表将注册资金抽出,则公司所欠债务应由其抽出部分来偿还,所以既然对方肯签署赔偿协议,那么死者家属没必要担心,但可将对方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算法写进条款中。”

对此,死者家属表示,林守管在该物业公司上班时间并非对方所说的“进进出出”,而是连续工作一年,由于对方多次食言,其已对东兴物业负责人失去信任,他们将就此事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新闻链接

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五险

记者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内为其办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据悉,2013年1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保费的,将被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面临处罚。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五项一起缴全,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表示,我市要求企业都应给员工办理社保,但经检查发现,仍存在有“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不给申办社保”、“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不缴社保费”、“只给员工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现象的企业。《规定》实施后,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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