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信用物管被"逐出"引"民告官"

发布于 2015-09-29 10:26:00

8月22日,贵州平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吉瑞物业),起诉平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平坝住建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随着案件的审理,平坝住建局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平坝住建局是否实施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平坝住建局该不该返还强制搬走安吉瑞物业的办公设备和承担赔偿责任?一连串的问号成为案件的焦点,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

物管正常管理被要求“走人”

安吉瑞物业诉称,公司自2009年7月成立以来,连续4年获“安顺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连续两年获“贵州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安顺市诚信示范单位”、“安顺市文明示范管理小区”等称号,是平坝县消费者协会理事单位。

2014年3月27日上午,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在对其所服务的“平坝天马大道黄金商住城”进行管理服务中,发现建材城二楼有人正在拆墙进行装修。经查,被拆墙装修房屋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房、装修等手续;入场人员没有出入证;被拆墙体可能影响服务安全等。为此,物业工作人员随即对正在施工人员进行劝阻,并提出待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施工。

而且,物业工作人员还发现,该户户外还悬挂有大幅横幅广告,不仅遮挡一楼商户的门头,而且也没有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广告登记字号和联系方式等。为此,安吉瑞物业在无法联系广告主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小心取下广告横幅并保管好,待广告主办理手续后再指定位置悬挂。

物业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本是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可是,当日安吉瑞物业负责人突然接到要求参加下午4时召开由县住建局武青枫局长、县房管局贾局长、周副局长和部分商铺租赁户等30余人参加的协调会。

会上,住建局武局长向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当天上午劝阻的租赁户表示:你们放心,物业必须无条件支持你们,无条件为业主服务。交了物业费反而有一些条条框框来约束干什么……据安吉瑞物业负责人肖云书称,会议最后,武局长对他吼道:“肖云书,我给你三天时间考虑,不配合就给我走人……”

3月31日,住建局黄书记找到肖云书,建议他移交管理服务“平坝天马大道黄金商住城”的相关手续。4月12日,该局两位领导规劝肖云书撤出(自动离开)。两领导称:“毕竟他(指武青枫)是局长,说了撤,不管怎样都要撤。否则,你物业公司以后什么事情都办不了,从事其他行业都会受到阻碍,在平坝生存都难!”

期间,相关领导“动员”肖云书撤出算了:“错了也要执行下去,毕竟是在会上咬了牙印的,难免会牺牲企业的利益。你就做出一个让步吧!撤了,把钱退给业主。如果你继续这样下去,以后你在平坝做任何事情都不要想了!”

物管被“逐出”引起行政诉讼

对于武青枫局长的“逐客令”和有关领导的“动员”,肖云书始终认为,物业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都是依法依规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其目的是在维护自己所服务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和其他业主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是自己的管理、服务职责,并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接受所谓撤出的要求。

4月15日,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住建局通知,要求物业立即搬出管理的商住城,否则下午将强制执行。当日14时40分许,住建局执法队队长带领多名队员开着执法车来到商住城,强行将物业工作人员赶出护卫值班室,并将放置里面的办公物品搬出。

肖云书认为,安吉瑞物业是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对“平坝天马大道黄金商住楼”进行合法管理服务。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既不是安吉瑞物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无权干预物业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无权驱逐物业,更无权强行搬走办公设备。

因此,他认为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安吉瑞物业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给安吉瑞物业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为此,安吉瑞物业一纸诉状将住建局起诉到平坝县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住建局工作人员干预安吉瑞物业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强制驱逐其工作人员离开服务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住建局立即归还被搬走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3、住建局赔偿物业员工的工资损失41859元等。

住建局辩称没有强制物管

平坝住建局答辩称,首先,安吉瑞物业与平坝住建局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不属行政受案范围。

平坝住建局在管辖事物的范围内,对安吉瑞物业只是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行为。由于安吉瑞物业没有服从的义务,平坝住建局与安吉瑞物业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吉瑞物业可自愿接受和拒绝,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平坝住建局对安吉瑞物业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基于平坝县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开发商)与安吉瑞物业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产生纠纷而建议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2014年3月27日上午,由于商住城的10余人业主到建设局反映,称其在装修房子时受到物管的阻碍,要求更换物管。为了及时解决业主与物管的纠纷,平坝住建局与县房管局组织业主与安吉瑞物业进行调解。在本次事件中,平坝住建局只起组织调解作用,无权要求安吉瑞物业做什么。安吉瑞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如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怎么说平坝住建局干预其管理行为呢。

再次,平坝住建局的行为不具有从属法律性,也没有裁量性,更没有强制性。

安吉瑞物业诉称平坝住建局驱逐其工作人员离开不是事实。据平坝住建局所知,安吉瑞物业的工作人员被要求离开,是因为其不履行与平坝县安居工程发展中心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而安居工程中心采取由其工作人员强行要求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离开的单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这应属于安吉瑞物业与安居工程中心的民事纠纷,而与平坝住建局无关。

综上所述,安吉瑞物业诉平坝住建局,因平坝住建局的行为不是执行法律行为,对于安吉瑞物业因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产生的纠纷,平坝住建局也仅仅是作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为,没有裁量性和单方性,更没有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归行政法调整,也不归民法调整,故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安吉瑞物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双方就本案的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安吉瑞物业认为,平坝住建局法定代表人武青枫在会上让安吉瑞物业“走人”,并让其他领导找安吉瑞物业法定代理人“谈话”,让安吉瑞物业“撤出”,并让其工作人员驱逐安吉瑞物业的工作人员、搬走安吉瑞物业的办公设备。事实上,平坝住建局的行为是在让安吉瑞物业停止合法的经营活动,剥夺和限制安吉瑞物业的权利。很显然,平坝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安吉瑞物业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平坝住建局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平坝住建局是否实施了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安吉瑞物业认为,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平坝住建局不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其无权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超越职权实施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平坝住建局法定代表人在会上“驱逐”安吉瑞物业,并让其他工作人员找安吉瑞物业法定代表人“谈话”违法。再次,平坝住建局安排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驱逐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和强行搬走安吉瑞物业的办公设备违法。

因此,安吉瑞物业请求平坝住建局赔偿自停业至起诉时的工资损失,返还被搬走的办公设备,应当依法得到支持。

平坝住建局则认为,从该局武青枫局长在2014年3月27日的《会议纪要》来看,武局长是要求物管公司限期一个星期整改,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终止(安居工程中心)与安吉瑞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请安吉瑞物业在2014年4月8日前退出。同时,请安吉瑞物业清退所收小区业主相关费用。因此,武局长的这些行为都是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平坝住建局的行为。况且,武局长是在协助安居工程中心处理事务,也只是一种建议。因此,武局长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再说,平坝住建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强行驱逐安吉瑞物业工作人员离开,并搬走安吉瑞物业办公设备,也是在协助安居工程中心,因此造成的损失与平坝住建局无关,安吉瑞物业应找安居工程中心负责。最后,请求法院驳回安吉瑞物业的诉讼请求。

当天,法庭没有对该案进行宣判。有关此案的进展,将继续追踪。

相关链接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七条审查标准: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违法。(3)违反法定程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4)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构成违法。(5)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权限形式上合法,但行使动机或目违法,构成违法。(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构成违法。(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形式上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合情理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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