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遭窃,物业公司是否该赔偿?家住天河区黄埔大道一小区的李某被入屋盗窃的小偷盗走现金首饰、电脑、名表等财物共计11万元。李某认为小区物业疏于管理,不尽职责,告上法院要求全部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须赔偿,李某告错了对象,应该找小偷索赔。记者昨日获悉,涉案物业公司被法院认定承担三成责任,赔偿李某3.3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未侦破,失窃业主转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空白,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罕见。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判定物业公司是否该担责及其担责比例情况,应综合考虑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及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大小等。
家中遭窃状告物业要求全赔
几年前,在广州工作的李某在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住宅,该住宅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一小区的七层。但李某没有想到,在他下午上班期间,家中竟然会遭小偷入室盗窃。据李某控诉,小偷是趁下午没人在家期间破门入屋的,当晚8时左右,妻子回到家中发现防盗门锁胆被扭坏,内门被强力撞开虚掩着,才知道家中来了小偷。小偷盗走两部电脑、一块劳力士手表以及一些金饰,还盗走了现金,总价值共计有11万元。事发当晚,李某报警求助,但案件目前尚未侦结。
李某认为,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该承担责任,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曾约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在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小区内违反有关治安方面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但物业公司均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疏于管理,不尽职责。
面对控诉,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无须担责,声称李某告错了对象,应该向小偷索赔而非追究物业公司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赔偿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涉案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盗窃案发前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共有出入口两个,每幢大楼却都未设门禁系统,外来人员进入后可随意进入任意一幢大楼,而物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妥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为此,物业公司在事发期间未能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故应对涉案房屋被盗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3.3万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应包含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审理该类案件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结合本案,涉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其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但在涉案房屋被盗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后可随意进入任意一幢大楼,物业公司并未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负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也是一大争议问题。法官认为,物业公司负有的是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涉案房屋是被外力破锁侵入室内后遭受盗窃,业主对遭受损失被窃并无过错。反观物业公司,并未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登记,也没有在每幢大楼设置门禁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在涉案房屋失窃时所在楼宇大堂仅有一人值勤,无保安巡逻记录。安保措施不足且疏于管理,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为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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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物业该不该担责?
近年来,失盗业主与小区物业的纠纷不断发生,而大多物业拒绝业主索赔。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责,作为业主又该如何正确维权、索赔?怎样做才能更好地保全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均摆在了业主、物业公司面前。对此,本报特邀两位律师进行有关详解。
案例1.小区内交钱停车被盗业主被判赔4.6万元
2009年4月,兰州市民张某购买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后,一直将车停放在七里河区明仁花苑小区内停车场,并每月按时缴纳停车费70元。2010年2月28日晚,张某发现车不见了,报案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由于张某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遂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但物业公司认为对小区内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后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丢失车辆价款4.6万元。
案例2.业主家中失窃法院判物业担责三成
2011年6月28日下午,河南省巩义市居民李先生返家发现家门被撬,家中的现金、首饰等被盗,损失4500余元。在2010年8月,李先生与小区物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标明物业公司为李先生提供物业服务,并确保小区24小时处于受控状态。因小区物业未安监控设备,案件一直未破,双方遂对簿公堂。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对业主损失有一定过错,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业主1370余元。
案例3.家中财物被盗业主告物业索赔败诉
2012年1月1日,天津市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3月2日,业主刘某发现家中被盗,向物业人员反映并报警,报案时称被盗现金1万元,金镶玉吊坠等价值约9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依约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小区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班。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承担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维护等义务,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业主家庭财产属于物业公司保管服务范围,刘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约定及对家中财物被盗存在过错,同时案件尚未侦破,失窃的财物也无法准确确定。刘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