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车杆碰伤一女士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清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市民进小区被横杆碰伤的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住在清河区某小区的张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院,并索要赔偿4500元。
原来,在今年3月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张女士骑着电动车准备从小区的西门驶出,小区门口设置了可以升降的拦道杆,张女士出小区时,前面正好有一辆汽车驶出,她看横杆升起了,也打算跟着汽车一起出去。可汽车出去了,等张女士跟着过去的时候,拦道杆又落了下来,张女士躲闪不及撞了上去,自己也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致下颌部受伤,后到一院治疗,花了4500多元才康复出院。张女士后将物业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小区的物业辩称,该小区大门口为机动车进出设置了电动拦道杆,该拦道杆北侧留有电动车及行人通道,张女士在看到拦道杆回落的时候,没有走旁边专用车道通过,而是加速冲向门口,结果没过去,反被拦道杆撞倒,其受伤后,公司派人将她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医药费600元,其受伤系自己造成,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该物业公司在为机动车放行后,疏于观察,未及时控制电动拦道杆,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在骑电动车外出时,看到拦道杆回落还要通过,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该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张女士应负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