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库内滑倒摔伤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20%责任

发布于 2015-12-07 09:33:00

赵某在去地下车库取车时,滑倒摔伤,起诉物业索赔4万余元损失。

3月20日,于洪区人民法院通报此案判决结果,小区物业被判担责20%,赔偿4000余元。

去地下车库滑倒摔伤起诉物业索赔4万余元

赵某居住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花5万余元在小区地下车库租用了一个车位,租用时间从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9月14日。

2012年12月的一天早上,赵某到地下车库取车,走到通往地下车库的通道台阶时,突然滑倒,摔在楼梯缓步台上。其他居民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赵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住院20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

2013年6月,赵某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认为物业作为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人,负有保障停车场通道地面安全、道路畅通的管理义务。他们没有对地下车库进行维护,有一块玻璃缺失,造成封闭不严,雪刮进车库的通道内,且没有清扫干净台阶上的积雪,加上通道内没有照明设施,光线很暗,他看不清台阶上的雪,导致去车库取车时摔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区物业没有作书面答辩,负责人口头答辩称,地下车库楼梯是玻璃房,光线明亮,当天雪没停他们就开始除雪了,已尽了相关义务。赵某摔伤不是他们的责任,不应进行赔偿。

经查,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赔付2万元。

物业被判担责20%赔偿4000余元损失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赵某提供的急救病历、其他业主的证人证言等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的描述,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赵某在小区地下车库通道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了损害结果。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小区物业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法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理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

本案中,小区物业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未及时对缺失的窗户玻璃进行修补,造成地下车库封闭不严,在下雪后又未及时进行清扫造成地面湿滑,同时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此次事故的20%责任。

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一审被判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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