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小区凶杀案,家属追责物业,来看看法院怎样判

发布于 2015-12-02 09:48:00

二起小区凶杀案,家属追责物业,来看看法院怎样判!

案例一

2013年9月29日零点左右,住在旌德某小区的宋某与其妻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盛怒之下,宋某趁高某洗澡之际,残忍地用斧头猛击高某头部,并勒住高某的颈部,致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宋某在家用四方锤、菜刀、透明塑料袋等工具自杀,因救治及时自杀未遂。宋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高某的父母悲愤交集,认为女儿枉死虽因宋某行凶,但负责小区安保的物业公司也责无旁贷。事发当晚,值勤保安对凶案的发生丝毫未察觉,未能及时认真履行小区安全防卫职责。因此,高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宋某系小区的业主,其出入小区不需要进行登记,且事发当日,物业已安排了人员在小区值班、巡逻。根据现场勘验实验,物业尽到了协助安全防范的义务。高某遇害地点非公共场所,小区物业对该场所并没有实际的控制力。故一审判决驳回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业主在小区内被歹徒杀害,亲属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遭到了抢劫,不幸身亡,车辆也被劫走。因犯罪分子触动了旁边车辆的报警器,致使该车辆的车主发现情况,并即时向小区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向物业公司汇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犯罪分子已经被抓获。

前不久,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女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松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遇害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相应的责任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物业公司对张某在被抢劫并遭杀害的过程中没有明显的管理不当之处,在张某遇害并遭抢劫后及时报案,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可见物业公司履行保安职责无过错,不应承担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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